1.组织编制《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开展鞍山市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和发布有关规定的研究,开展市政务信用数据规范等管理制度的编制研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执法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
2.开展《鞍山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制定《鞍山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信用评级、信用产品使用、信用市场管理等制度研究工作。
(五)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1.新闻媒体要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力度,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提高其失信成本。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诚信典型和守信行为,努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
2.加强对全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信用产品,给服务对象造成资产损失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工商、安监、质监、药监、税务、金融、物价、环保、卫生医疗、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鼓励和表彰企业和个人的守信行为,依法限制和制裁其失信行为。对拥有和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监管、金融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增加其守信收益,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规范化。
(六)加快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整合
1.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成政府、企业、重点人群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统一调度、实时交换、数据共享、联合监控”的总体要求。
2.分阶段开展工商、质监、税务、建设、环保、房产、交通、商业、物价、食品药品、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公积金、公安、司法等领域信用数据归集工作,确保明年实现部分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3.建设和运行全市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开通《信用鞍山》大型门户网站,形成政府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统一渠道,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七)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服务体系
1.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研究制定和出台信用产品使用的管理办法、制度和规定,并带头使用信用产品。
2.各级政府部门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年审年检、质量监督、资质认定、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债券发行报批、产权交易、国债和财政支持项目建设以及单位评级评优等环节中,要按有关规定查询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评估资料,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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