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政府部门实行政府信用考评制度,建立政府信用考评指标体系,要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信用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和通报。
(二)加快企业信用建设
1.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推进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纳税、信贷、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物价、环保、建设、房产、交通、卫生医疗、教育、商业、会计等领域及中介服务行业的信用缺失行为的专项整治。
2.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资源整合工作,分批次地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信用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构建企业信用监控网络。建立企业信用供求机制(包括质量、信贷、税务等);建立企业与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
3.开展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深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与银行的长期信用合作关系,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
4.要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帮助银行清收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协调配合金融机构清理国有企业遗留的拖欠银行贷款问题,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等行为,保障经济秩序。
5.支持金融机构整合金融类信用信息,建立包括信贷、证券、保险等信用信息在内的金融数据库,逐步完善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中使用非金融信息资源,推动建立非金融类信用信息与金融类信用数据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形成逃废债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联合制裁制度。
(三)推进司法环境建设
1.推动司法系统信用建设,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保证司法公正、公平。
2.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检察院、公安系统要继续推进“阳光办案”。要坚持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人民法院要不断提高判决执行率、降低案件改判率,着力解决案件调解与判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公开。
4.要加快司法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并与银行、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对不守信者的威慑机制。
(四)加强信用法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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