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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后,报请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申请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返还相关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金和利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罚款;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未按时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从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补足;招投标管理部门暂停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审查,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时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部门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验收、发证及资质年检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警告,直至注销相关开发资格,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取消该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资格。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相关评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等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信访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的接待调处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农民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要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涉嫌逃逸、诈骗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恶性事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快捷审理,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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