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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启用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用程序:
  (一)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拖欠原因和拖欠人数、拖欠数额进行核实认定。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实结果上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联席会议决定启用后,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填报《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表》,持《申请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工资认证单》和施工(劳务)合同,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手续。
  (四)凡是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拖欠工资的,由劳动监察机构监督发放。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拒不办理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或者拒绝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资料的,劳动监察机构可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直接办理启用手续,并根据农民工提供的有效证据监督发放拖欠的工资。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足办法:
  (一)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应在1个月内按启用数额等额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的2倍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补交保障金认定手续,向保障金账户存入保障金。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后,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申请。收到申请后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二)公示期满后无农民工投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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