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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工作,根据《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
  第三条 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筹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决定事项,负责市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情况下,各自按中标价2%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市、县(市)政府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保障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存程序:
  (一)依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保障金账户存入保障金。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持《鞍山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核定表》,并向保障金账户存入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出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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