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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号)精神,建立健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一)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确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助方式。未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县(市)、区要于3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补偿机制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二)认真落实《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0〕980号)精神,完善补偿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足额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具备条件地区可探索试行收支两条线。
  (三)市级财政要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各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给予专项补助;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补偿专项资金,落实补偿资金筹资主体责任。
  (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
  二、严格执行省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按省核定的统一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收支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障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报销。上述标准待省核定后开始执行。
  三、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进度
  我市是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要按照省核编定岗的各项指标要求,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第一季度落实核编定岗、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从第四季度开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年度收支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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