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3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自备水源井的通告
(鞍政发〔2010〕18号)
为切实整治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形成供水能力的地区所有自备水源井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整治自备水源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服务业委、市公用事业局、海城市政府、千山区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
二、整治范围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形成供水能力的地区所有自备水源井,具体包括: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使用的自备水源井;
(二)有国家、省、市批准手续的环境监测井;
(三)园林绿化用井、自来水供水用井和其他保证供水安全用井;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自备水源井。
三、整治对象
(一)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
(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自备水源井。
四、整治办法。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0天内,无《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的自备水源井用户应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对按规定自行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用户,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没有按规定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用户,市公用事业局依法予以强制封井,费用由用户承担,并对用户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但因水质、应急水源、地温空调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自备水源井,由市水利局提出保留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水利局予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