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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卫生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卫生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卫生局“小金库”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18号文件精神的通知》、省纪委〔2009〕22号文件和石纪发〔2009〕19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和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帐户核算设立“小金库”;
  5.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20日至5月22日)
  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5月23日至6月10日)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通知的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机关各处室、各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小金库”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局属各单位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机关各处室处长、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局治理“小金库”卫生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面必须达到100%。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单位都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在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汇总表报送局 “小金库”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查自纠结束后,机关各处室处长、各单位要向局 “小金库”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承诺保证。承诺保证已彻底清理,保证不再出现小金库问题,如再发生,本人接受组织从严处理。
  (三)重点检查(6月11日至10月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局 “小金库”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处室和单位;
  2.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处室和单位;
  3.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4.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处室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清理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监管,以及专项资金综合治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管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各处室和单位于2009年10月1日前,将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检查情况表》汇总后报送局 “小金库”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11月5日)
  各处室、各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处室和各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0月20日前报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各处室和各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 “小金库”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处室或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属于截留应上缴的财政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处室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央两办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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