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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1〕13号)


各市卫生局:

  为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落实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0)精神,完成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提出的“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妇女住院分娩予以补助,到2011年每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基本达到600元,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实行限价收费,到2011年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的医改目标,根据《河北省执行中央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我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中央财政每人补助30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100元,新农合补助每人至少100元”的规定,经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国家对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300元、省财政补助100元的基础上,将《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规定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人补助15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到200元。根据卫生部办公厅《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卫办妇社发[2010]101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可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定予以补偿”的规定,对农村孕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的补助应先执行国家项目和省财政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但补助总额不得超过住院分娩医疗总费用。以上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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