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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冀卫政法〔2011〕2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合法性审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卫生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备案条例》、《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及本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送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厅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性文件等草案,形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修改、废止等书面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等, 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用以规范卫生行政管理事务、调整卫生行政管理关系,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厅机关名义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符合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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