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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食药监办〔2011〕114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含医疗器械)以及销售通过媒体夸大功能主治、适应症和利用患者、社会名人、专家名义证明功效的药品、保健食品等严重危害百姓健康的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营假劣药品、销售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定期或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案件及时移送并查处,形成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药品的工作合力,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整合监管资源,提升打击效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以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销售药品和保健食品,药房及药库内有非药准(健、消、械)字以外的商品,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购销账目不符,以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向同级食药监部门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部门要根据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对申请办理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和已确定定点资格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销售药品、保健食品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从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的、基本药物品种抽验认定为假药的、易换基本药物品种划卡销售假劣药品的,以及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处罚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未按药品说明书要求进行运输和储存药品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相关处罚后,经检查发现拒不改正的,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机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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