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食药监稽〔2010〕120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整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0〕114号)要求,严厉打击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品种的行为,深入开展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将《通知》内容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督促企业自觉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并以此为契机,强化监管措施,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药品经营行为的工作力度。
二、主动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联系,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通报辖区内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法违规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该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必要时组织联合查处,共同研究制定处罚措施,发布查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