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区助产机构,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省卫生厅《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助产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对照《基本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并于5月1日前提交开展产前筛查工作申请,填写“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报所辖区卫生局,市内五区助产机构将申请资料直接交市卫生局妇幼处。
二、农村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将此文件传达至辖区助产单位,并督促所辖机构按时、认真落实自查工作。6月1日前,农村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所辖全部助产机构进行“产前咨询”和“医学影像筛查”的初审工作,初审资料于6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妇幼处统一进行书面认定。
三、市卫生局拟定于7月对城区提交产前筛查工作申请的助产机构逐家进行认定,对农村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产筛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暂停产前筛查工作,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单位和整改后不达标单位,将停止其产前筛查相关业务。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河北省产前筛查和诊断的标准(略)
2.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申请表
3.技术规范(略)
附件2:
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申请表
编号:
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
机 构 名 称 (章)
医疗机构代码
法 定代表人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河 北 省 卫 生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