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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区助产机构,市妇幼保健院:

  现将省卫生厅《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和《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助产机构要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对照《基本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并于5月1日前提交开展产前筛查工作申请,填写“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报所辖区卫生局,市内五区助产机构将申请资料直接交市卫生局妇幼处。

  二、农村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将此文件传达至辖区助产单位,并督促所辖机构按时、认真落实自查工作。6月1日前,农村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所辖全部助产机构进行“产前咨询”和“医学影像筛查”的初审工作,初审资料于6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妇幼处统一进行书面认定。

  三、市卫生局拟定于7月对城区提交产前筛查工作申请的助产机构逐家进行认定,对农村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产筛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单位的暂停产前筛查工作,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单位和整改后不达标单位,将停止其产前筛查相关业务。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河北省产前筛查和诊断的标准(略)

     2.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申请表

     3.技术规范(略)


  附件2:
医疗机构开展产前筛查申请表

  编号:

河北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技术调查表

  机 构 名 称      (章)
  医疗机构代码
  法 定代表人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河 北 省 卫 生 厅

医疗保健工作开展情况及水平(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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