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降低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1)1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现结合我省清理整顿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的相关政策,将有关收费规定明确如下: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新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其它房屋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每平方米5元,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手续费以及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收转让手续费。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每套每次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其它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建筑面积分挡每处每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为每处每次收取50元,建筑面积101一1000平方米的为每处每次收取1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的为每处每次收取150元,由出租人承担。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三)除以上收费外,房屋交易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所审查建设工程概算额,以设计合同所载设计费数额的百分比计收,不包括勘察费。具体收费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