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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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