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管〔2011〕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实行多类水价并轨的地区,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尚未执行多类水价并轨的,按照工业用水同价格执行。
二、加强蔬菜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应急监测日报工作。科学分析蔬菜价格变动趋势,及时把握蔬菜价格警情,认真开展我省蔬菜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为科学实施蔬菜价格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年底前尽快建立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充分运用好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