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1〕2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二。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
(二)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
(三)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四)由于本次北京、天津销售电价不调整,涉及有分电比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0.8分钱。
(五)山西、内蒙古西部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均提高0.8分钱,山西、内蒙古西部、东北以网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2.48分钱、0.3分钱和0.17分钱。陕西以点对网方式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1.49分钱,山西以网对网方式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2.48分钱。
二、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做调整外,其他各类用户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提高标准为:河北北部电网直供1.42分钱、趸售1.3分钱;河北南部电网直供1.79分钱、趸售1.56分钱。具体销售电价见附表三至八。农村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到户价格,南、北网分别提高1.79分钱和1.42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