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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冀政传〔2010〕2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冀政传〔2010〕2号)精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我省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结合起来,与我省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冀民〔2010〕54号)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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