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的通知
(冀价管〔2011〕2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责任书》和《河北省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任务推进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要求,2011年5月底前,在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管理,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按照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省采购价和各县(市、区)卫生部门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实际采购价。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将当地通过谈判确定的本区域内实际采购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及省增补药品的采购价格(即销售价格)在医院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收费窗口悬挂12358举报电话提示牌,以方便群众监督执行。
二、加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以及跟踪调查反馈工作。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统一采购限价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三、加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列入正在进行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违法违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省物价局也将组织力量,到各地巡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顺利施行。要合理引导群众预期,既坚定改革信心,又要使群众认识到医改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医改是逐步向前推进的,医改中得到实惠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