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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1〕2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我省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义

  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大力推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积极探索规范行政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全系统缺少统一的执法基准,致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情形时有发生,导致执法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此,亟需建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完善执法流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应当全面考虑、衡量相关因素,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对当事人公平、公正。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建立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公开,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高效。国土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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