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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4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强化房地产用地市场监测,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要求,防范高价地现象向二、三线城市转移,近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下发了《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范围。全省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

  二、上报对象。需上报的异常交易地块为各类房地产用地。凡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归入“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并且符合“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条件的,均需要填报,其地价00分别对应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中的居住地价和商业地价。

  三、溢价率的确定。溢价率是指成交价与出让底价差额占出让底价的百分比。当起拍(始)价低于出让底价时,成交价与起拍(始)价差额占起拍(始)价的百分比大于50%的;或无底价拍卖时,成交价与起拍(始)价差额占起拍(始)价的百分比大于50%的,也应按规定上报。

  四、上报期限。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原因填写在“备注”栏中,并按要求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个别时间紧张的,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

  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对照国土资发〔2011〕2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对2011年以来的成交地块进行清理,对漏报的地块,务必于6月30日前补充上报。

  各地在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城市住房用地开竣工情况的监管。要落实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如实、及时填写城市住房用地交地和开竣工时间。省国土资源厅将于每月7日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定时统计全省上月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并于当月10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冀国土资发〔2011〕21号文要求,按时填报全市(含县)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月报表一、二,上报数据要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数据一致,特别是对城市住房用地已到期未按时开工的,要认真填写附件2《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月报表二》,说明原因、闲置时间和宗地面积,并于当月9日前传真上报省厅利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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