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安排
(一)县级实施阶段。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9月30日,各县(市)应当编制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依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及保护责任。制作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图件、填写相关表格,设立统一的标识牌,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县(市)完成自验,并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
(二)市级初验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各县(市)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后,各设区市汇总各县(市)成果,报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级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省厅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工作。核实各设区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各设区市的目标;按照不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实地抽查核查。
(四)整改与成果上报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设区市根据省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最终成果。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各市最终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部署、统筹安排,确保工作经费,人员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安排专人作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络人,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在4月30日前将市、县联络人名单报省厅耕地保护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深入人心。
(三)确保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符合要求。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等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将不可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地类、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四)确保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符合要求。划定基本农田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报告;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以及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立情况的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县(市)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