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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门是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做好孤儿福利保障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儿童福利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根据保障对象的范围,认真核实孤儿身份,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为孤儿提供福利服务和相关保障。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通过政策引导,动员社会捐助儿童福利事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研究制订社会福利公益项目时,应优先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条件。

  --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开展特殊教育工作,对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孤儿应予免费就读,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附设成立特教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并对其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学校或特教班的教师,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纳入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教育部门承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出具捡拾人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孤儿认定,及时做好户口登记;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孤儿财产实行信托保护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人民法院要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孤儿权益保护的案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岗位开发,提升职业培训水平,为孤儿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支持帮助孤儿参加社会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孤儿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整合资源逐步实施农村孤儿家庭危房改造项目。

  --卫生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他人或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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