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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儿童福利设施。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孤儿相对较多的县(市)要单独设立集生活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或依托县级福利服务中心设立儿童部,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儿童福利机构要为残疾孤儿提供养育、医疗、教育、特教和技能培训、就业等服务,同时要面向社会,为社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要为儿童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教、救护车、校车等必需的装备器材。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民政部门管理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解决。省级应建立儿童福利康复指导中心,负责指导市、县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儿童医疗康复工作,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针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比例高、且多为残疾和重度残疾的特点,要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的形式解决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儿童福利机构在编正式职工的特教补贴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享受特教津贴问题的复函》(人薪发〔1989〕2号)精神执行。在对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特教教师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时,应对福利机构岗位结构比例、评价标准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社区中的专兼职社工人员应关注散居、寄养家庭、助养家庭中的孤儿以及大龄孤儿的心理健康,并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

  (三)完善孤儿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市、县(市)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以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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