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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孤儿教育保障。对于学龄前孤儿,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并予以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接受教育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或福利机构出具证明,可就近优先安排入学;对于入读寄宿制学校的孤儿,应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不受户籍和学区限制;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应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对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应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要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障碍的残疾孤儿,应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可在福利机构内设立特殊教育班对其提供特殊教育。鼓励教育机构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资金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孤儿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针对孤儿实际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强化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训,着力提高孤儿就业率。落实好孤儿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及时将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和培训等方面优惠政策。

  (五)孤儿住房保障。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对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要优先将其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予以补助,并在补助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确保住房安全;其余农村无住房孤儿,各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民政、财政等部门配合,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充分利用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政策,通过政府补贴、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措施,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做好建房技术指导与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优先为其提供廉租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福利设施建设,提高福利机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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