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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是维护儿童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省孤儿福利保障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成长发育的需要,建立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县财政补助200元,市及县的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市县财政补助600元。以后将按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

  (二)孤儿医疗保障。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社会散居孤儿、各类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孤儿),具有手术康复适应症的应全部给予手术治疗康复,凡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需要急救的弃婴,公安、民政、儿童福利机构应及时送至当地指定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弃婴经治疗康复后,由当地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接回安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儿童保健工作的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置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指导本行政区预防接种单位对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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