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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冀建安〔2011〕28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部署,现就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要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11〕18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落实施工现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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