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冀建政〔2011〕29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为充分展示党的十七大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丰硕成果,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发展,中央文明委今年将评选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
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建精〔2011〕56号),负责全系统文明单位的推荐工作。为做好我省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2008年表彰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2008年以来受到省(区、市)表彰的文明单位;2007年表彰的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已荣获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称号的除外);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2005年、2008年表彰的全国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单位。以上符合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二、推荐条件
见附件1《全国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三、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单位中推荐,务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报告和《全国文明单位申报表》(附件2)、先进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资料(各一式2份)以及上述全部资料的电子版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文明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党委)。逾期不报,视为不推荐。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各市推荐的单位中,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1个单位,参加全国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各地推荐意见,优中选优,确定18个全国文明单位候选单位,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四)中央文明办审核后,征求被推荐单位所在省(区、市)意见,组织抽查,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后予以表彰。
四、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