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聘请本机构以外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认真核查原始资料、勘察报告与图纸的有关内容是否吻合。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和节能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勘察设计文件要及时退建设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并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即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4、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5、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水平
1、加大施工图审查检查的力度深度。在继续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形式,集中检查每年1次,对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2、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的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审查质量的调审、互审检查,从各审查机构抽取一定数量已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通过相互交换检查发现问题并评价审查质量,将审查质量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检查考核中发现内部管理混乱、审查质量低下、机构不落实、专职审查人员不到位的审查机构将视情节做出约谈告诫、依法处罚直至取消资格认定的处理;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及专业技术水平无法胜任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予以暂停或取消审查资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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