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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1〕350号)


  石家庄、承德、秦皇岛、保定、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张家口市园林局,唐山市城管局,邢台市城管(规划)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局、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提升景区环境面貌,推动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

  各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综合整治工作,按照《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风景名胜区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1:
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风景名胜区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在全省风景名胜区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针对目前一些风景名胜区存在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规划编制滞后、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特别是风景资源破坏严重等问题,通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改善环境面貌,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资源强省跨越奠定基础,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整治内容
  (一)标志、标牌的设置情况
  按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标准》,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及标牌设置进行清理和整治,做到标识清晰,位置合理、规范设置。对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及标牌设置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到位置合理、标识清晰。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不得将景区规划管理和监督职责交由企业承担。重点检查各风景名胜区是否将景区的监督管理权交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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