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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的通知
(冀建市〔2011〕3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专项治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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