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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由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精神疾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内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二)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档案。按照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1%计算,2010年9月底前建档率达到20%,2010年底建档率达到40%,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三)建立随访制度
  建立健康档案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由社区、乡村医生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
  (四)提高精神分裂症治疗率
  2010年10月底前达到20%,2010年底达到40%,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五)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
  2011年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的乡镇(社区)达到70%,2015年达到85%。在开展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服务的乡镇(社区)中,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服务的比例,2011年达到60%,2015年达到80%。
  二、 组织领导
  (一)成立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项目整体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制定实施方案。
  组 长:甄继革 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苏 丽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刘敬涛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张继卫 市卫生局农村处处长
  许 云 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高海生 市第六医院院长
  赵 川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许英路 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王冬玉 市卫生局疾控处主任科员
  李聪捷 市第六医院副院长
  王天恩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梁震宇 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王京贤 市第六医院精神卫生科主任
  闫玉英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防治所所长
  闫香娟 市卫生局疾控处科员
  邱延超 市卫生局疾控处科员
  (二)成立石家庄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
  组 长:苏 丽 市卫生局疾控处处长
  副组长:刘敬涛 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李聪捷 市第六医院副院长
  王天恩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梁震宇 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成 员:闫智梅 市第三医院主任医师
  刘肖莉 市第三医院主治医师
  张素辉 市第三医院主治医师
  杜义敏 市第六医院主任医师
  范彦蓉 市第六医院副主任医师
  王京贤 市第六医院主治医师
  谷丛欣 市第六医院主治医师
  闫玉英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董会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马新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
  张彦平 石家庄心理医院主任医师
  李素水 石家庄心理医院主任医师
  集秀荣 石家庄永安医院主治医师
  随宝兰 石家庄永安医院主治医师
  邓红梅 石家庄庭瑞中医精神康复医院主治医师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2、制订辖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3、成立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
  4、建立和完善本地精神疾病防治网络。
  5、协调司法、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工作。
  (二)专业医疗卫生机构
  1、市第六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主要职责
  (1)协助市卫生局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2)指导县级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对全市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质量控制、督导检查、绩效考核、评价等,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监督检查。
  (4)定期开展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及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市级工作报表。
  (5)承担全市重性精神病防治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6)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维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7)承担市卫生局交办的其它任务。
  2、县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主要职责
  (1)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2)组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指导制定社区/乡镇防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辖区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的质量控制、督导检查、绩效考核、评价等。
  (4)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工作报表。
  (5)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6)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维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7)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市、县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职责
  (1)为精神疾病患者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2)对初诊严重患者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3)根据知情同意原则,向辖区内县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提供出院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情况。
  (4)组建应急医疗处置组,承担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设立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4、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协助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2)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3)承担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各级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职责
  1、协助辖区精神疾病防治机构起草重性精神疾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2、协助辖区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做好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技术指导等。
  3、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筛查中病例诊断工作。
  4、负责重性精神疾病疑难病例会诊工作。
  5、参与重性精神疾病病例随访。
  (四)基层医疗机构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1)承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调查,并登记、上报县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登记已确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档案。
  (2)在精神疾病防治专家组指导下,定期随访患者,指导患者服药,向患者家庭成员提供护理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社区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实施个案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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