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卫字〔2010〕3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推进健康档案建立工作,让农村居民享受到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冀卫疾控〔2009〕63号)、《河北省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09〕41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制定了《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是一项关系农村卫生事业良好发展、惠及广大农村居民群众健康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管理机构,安排负责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协调好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疾控中心、妇幼院等单位落实完成工作任务。

  二、注重工作方法。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坚持自愿原则,要与各种健康体检、疾病筛查结合起来,必要时可入户调查,要充分取得居民的信任和配合,在为居民检查、治疗、预防、健康、康复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三、严格档案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具有保密性。居民健康档案可由乡镇卫生院管理,也可由村卫生室管理。要专设档案管理室,配备统一标准规格的档案橱柜等设施设备,明确管理责任人,严格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卫生局统一设计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袋和服务记录表印制要求(见附件3),由各县(市)自行印制并统一使用。

  四、强化督查指导。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卫生局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服务记录表填表说明》(见附件4)开展服务、记录和建档,确保按照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阶段和各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要组织技术人员加强技术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各县(市)区要于每月10日前,将建档情况和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情况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两种形式报市局农村处。

  附件:
  1、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2、石家庄市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方案
  3、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袋及服务记录表印制要求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服务记录表填表说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石家庄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全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根据省卫生厅《河北省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冀卫疾控〔2009〕63号)、《关于落实“河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冀卫农基〔2009〕41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实施,在全市范围基本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并逐步实现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以健康档案为载体,为农村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和经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年度目标为:2010年末达到20%;2011年末达到30%;2012年以后,健康档案建档率逐年提高。
  二、实施范围和服务对象
  建立健康档案的实施范围为各县(市)区辖区,服务对象为常住农村居民,以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三、工作内容
  1、全面贯彻卫生部、省卫生厅印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民健康档案项目有关文件内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要求,对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建档方式、服务流程、档案保管和使用等进行统一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应结合档案动态管理完成内容更新,达到要求。
  2、开展健康档案管理人员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健康档案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省及市要求,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适宜技术培训,重点培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
  3、规范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0-3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建档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负责,通过门诊、上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体检、健康讲座等服务方式,并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完成。
  4、加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使用和管理,提高健康档案利用效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对已建立的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的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5、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
  6、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7、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8、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可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相结合。
  9、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有计划地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并在技术条件和管理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网络化,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服务要求
  (一)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通过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及时更新,保持资料的连续性。
  (三)统一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街道)为范围,村(居)委会为单位,编制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奠定基础。
  (四)按照国家有关专项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内容,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基础内容无缺失。各类检查报告单据和转、会诊的相关记录应粘贴留存归档。
  (五)健康档案管理要具有必需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按照防盗、防晒、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要求妥善保管健康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健康档案完整、安全。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
  (七)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中医健康服务,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五、项目组织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的组织、协调、督导和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和督导、考核等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实施、监管、督导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负责为辖区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实施管理。
  (三)市级疾控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为全市建档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师资培训和相关技术支持;县级疾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属地乡镇卫生院实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按照业务管理一体化要求,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实施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农村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卫生服务重点工作之一认真抓紧、抓实和抓好,并纳入农村卫生服务年度目标考核,通过考核促进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