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表中有选择的地方请在选项左侧“?”划“√”,如选择“其他”,请在其后的横线中注明详细内容;
五、 封面中备案表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并校验):分两部分共11位,第一部分6位,为受理备案公安机关代码前六位(可参照行标GA380-2002)。第二部分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顺序编号;
六、 封面中备案单位:是指负责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法人单位全称;
七、 封面中受理备案单位:是指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名称。此项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并盖章;
八、 表一04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备案单位所在的地(区、市、州、盟)行政区划代码;
九、 表一05单位负责人:是指主管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
十、 表一06责任部门:是指单位内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部门;
十一、 表一08隶属关系:是指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与上级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须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填写;
十二、 表二02系统编号:是由运营使用单位给出的本单位备案信息系统的编号;
十三、 表二05系统网络平台:是指系统所处的网络环境和网络构架情况;
十四、 表二07关键产品使用情况:国产品是指系统中该类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十五、 表二08系统采用服务情况:国内服务商是指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十六、 表三01、02、03项:填写上述三项内容,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时可参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01、02项中每一个确定的级别所对应的损害客体及损害程度可多选;
十七、 表三06主管部门:是指对备案单位信息系统负领导责任的行政或业务主管单位或部门。部级单位此项可不填;
十八、 解释:本表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制并负责解释,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表进行改动。
表一 单位基本情况
01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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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单位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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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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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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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单位
负责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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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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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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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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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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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责任部门
联系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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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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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电话
|
|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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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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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隶属关系
| 01中央 02省(自治区、直辖市) 03地(区、市、州、盟)
04县(区、市、旗) 0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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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单位类型
| 01党委机关 02政府机关 03事业单位 04企业 0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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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业类别
| 011电信 012广电 013经营性公众互联网
021铁路 022银行 023海关 024税务
025民航 026电力 027证券 028保险
031国防科技工业 032公安 033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 034财政
035审计 036商业贸易 037国土资源 038能源
039交通 040统计 041工商行政管理 042邮政
043教育 044文化 045卫生 046农业
047水利 048外交 049发展改革 050科技
051宣传 05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09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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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息系统
总数
| 个
| 12 第二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13 第三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14 第四级信息系统数
| 个
| 15 第五级信息系统数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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