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1]653号)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有关收费情况的请示》(酒发改价检〔2011〕1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3〕32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卸载及补偿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4〕8号)批准公路运输超限车辆卸载及补偿收费立项。立项批复中明确规定:“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卸载及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级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站(点)负责收取”。因此,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只能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测站收取,其它任何地点不得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7〕90号)进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