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开展试点,加强医院眼科能力建设。我厅确定东营市、莱芜市及济南市市中区、章丘市、青州市、邹平县、巨野县为省试点单位,由省防盲治盲专家负责指导试点市、县的基层网络建设。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级试点,各市自行确定的基层防盲治盲网试点县(市、区,含省试点)不少于所辖县的1/2。所有试点市、县必须有一所综合医院设有独立的眼科。要加强县医院眼科能力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充分发挥其作为辖区范围防盲治盲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使初级眼保健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的要求。2010年底前50%的县建立健全初级眼保健服务网络,力争2011年底90%以上的县(区)建立健全初级眼保健服务网络。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山东省基层防盲治盲网络建设标准》要求,对各试点市、县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报送工作信息,推动基层眼保健网络建设。我厅将结合“省复明项目”对各试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和暗访,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各市防盲治盲工作指导组的成员名单、确定的试点县名单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邮箱,请于7月20日前报我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附件:山东省基层防盲治盲网络建设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附件
山东省基层防盲治盲网络建设标准
一、组织管理
㈠组织机构
1.县(市、区)成立卫生、残联、民政、财政、宣传、教育等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防盲治盲指导组并设立办公室。各部门职责分明、密切配合并能发挥作用。
2.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领导重视,有分管领导抓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
3.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措施,落实规划要求。
㈡规划与计划
1.将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全县(市、区)卫生发展规划。
2.把防盲和初级眼保健工作纳入县、乡、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日程,纳入初级卫生保健的工作目标并制定计划,有制度保障和考核指标。
3.确定1家县级医院作为防盲治盲定点机构,承担辖区防盲治盲技术服务及指导工作。
二、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