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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0]128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通知》(鲁继医教委发[2010]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进一步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迎接省级检查评估,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十一五”(2006-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一)检查评估各区县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市管医院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实施及完成等情况。

  (二)总结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估原则

  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原则,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评估过程实施和总目标是否实现。

  三、评估对象与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为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其中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是本次评估的重点。

  评估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四、评估步骤

  (一)自评阶段(2010年10月)

  1、区县自评:区县自评由各区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须填写《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评估实测表》(附件1)。各区县卫生局在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自评基础上,填写《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县(市、区)评估实测表》(附件2),写出自评报告,于10月28日(周四)前将《实测表》和自评报告报市卫生局。

  2、市级单位自评:各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市管医院在自评基础上填写《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评估指标体系与实测表》(附件3),写出自评报告,于10月28日(周四)前将单位《实测表》和自评报告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联系人:卢艳丽,电话:2777872。

  电子邮箱:luyanli77@sina.com。

  (二)复评阶段(2010年11月)

  市卫生局组织对各县区、各单位自评结果进行复核。根据自评与复核结果,对全市“十一五”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将我市自评报告报送省厅科教处。

  五、工作要求

  (一)评估既是全面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十一五”计划落实完成情况的重要措施,更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的有效途径。各区县、各单位对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评估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工作实效。

  (二)本次评估周期长、层次多、任务重,各区县、各单位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强指导,在积极做好自评和迎评准备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与措施,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和工作水平。

  评估工作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局科教科联系。

  附件:1、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评估实测表

  2、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县(市、区)评估实测表

  3、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评估指标体系与实测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山东省“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县、乡级医疗卫生单位评估实测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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