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筹安排。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和医疗单位要把项目实施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卫生强基工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工作统筹安排,人员统筹调配,形成我市卫生人才培养的合力,有效互补,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落实责任。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训医院负责制定培训计划、挑选培训导师、提供培训条件、培训工作管理和考核、免收项目学员各类培训费用,为培训人员提供食宿方便,并定期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培训情况;区县级医院负责推荐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承担所派出培训人员的食宿补助及交通费用,并在项目结束后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培训效果。
(三)注重实效。培训医院与对口支援的区县级医院加强联系,选择培训方向要充分考虑培训医院的专业特色和受援医院的亟待发展的专业需求,确保培训效果。
四、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二)各培训医院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培训管理和培训结业考核工作。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省卫生厅发给学员“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三)各区县医院要从实际出发,明确重点发展专科,选派德才兼备的骨干医师,并加强与培训医院联系,及时了解培训效果,解决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五、项目管理与考核
(一)各培训医院要充分认识实施项目对于改善我市农村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提高区县级医院诊疗水平、完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经常性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开展项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培训项目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以2010年11月1日起计算,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启动时间适当延长结束时间,确保培训时间达到有关要求。本项目带教老师完成相应带教任务的,视为按照带教形式完成支农任务,其服务时间的计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培训工作的管理情况、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情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