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公务员(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视机关工作制度,经常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50次)或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标准
1、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2、确定为合格等次的: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3、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