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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4、查处违法开采案件的档案材料等。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局成立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局长李少恒担任组长,地勘处、执法监察局有关人员为成员。各县(市)局、各分局也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成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采矿权人要如实自检并报告有关情况,依法接受检查,确保年检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全面完成。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量。各县(市)局、各分局要紧密结合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如环境治理保证金不到位或整合矿山进度缓慢等问题),明确检查重点,通过年检促进矿管工作的整体推进。检查中要规范程序,强化现场检查,强化技术支撑作用,充分运用“GPS”等技术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检查质量。
  (三)全面检查,务求实效。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要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存在超层越界、非法转让、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欠缴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的,要会同相关科室调查处理;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采矿权人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可以视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定为年检不合格。对年检中发现存有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及时通报安监部门。对采矿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要提醒告知采矿权人延续事项。
  (四)规范管理,提高效力。建立健全矿山年检档案制度,提高年检工作的效力。各县(市)局、各分局要完备一矿一档,研究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进一步提高年检工作的效力。年检结束后,要发布年检通报,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第十八条,停止办理延续、变更等手续。对采矿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在检查中及检查后发现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内容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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