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的通知
(石国土资〔2011〕88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依法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部、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度矿山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我市范围内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新设立的采矿权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度接受年检。
二、年检工作职责划分
2011年年检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采矿权进行年检,并向市局报送年检报告书、年检意见表和相关报表、总结。市局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重点矿山进行抽查实测,并对金、银、铁等地下矿山和大中型矿山进行全面检查(抽检率不低于20%)。
三、年检重点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2、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储量占用、消耗和破坏浪费资源的情况;
3、检查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情况;
4、“三率”指标执行情况(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6、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7、是否存在越层越界、不按设计方案开采、不按规定提交资料等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年检申报材料
年检矿山需向当地国土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即退回,留副本年检后加盖年检合格章);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
3、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生产台账,地下开采矿山提供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4、2010年度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年报及评审意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