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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象山农业大棚10兆瓦大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象山农业大棚10兆瓦大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1〕766号)


象山县发改局:
  报送的《关于要求核准象山农业大棚10兆瓦大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的请示》(甬发改能源〔2011〕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新能源发展规划,对推进我省太阳能资源利用,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意建设象山县农业大棚10兆瓦大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
  二、项目名称和业主。项目名称为象山农业大棚10兆瓦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业主为宁波瑞力新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地点为宁波市象山县新桥镇高湾村。
  四、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装机容量10006.77KWp,内容是在农业种植大棚棚顶安装235Wp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42582块, 500KW光伏并网逆变器20台、EHEPVCB-8型防雷汇流箱302台等发配电机组设备,及升压变电所、配电室、中央控制室等生产管理用房。
  五、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2113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6431万元,其余商请商业银行贷款解决。
  六、相关支持性文件。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象山农业大棚10兆瓦大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示范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11〕080号)、省电力公司项目接入电网受理单(新能源11101号)、象山县环保局《关于宁波瑞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象山农业大棚10兆瓦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环保初步选址意见的函》(浙象环许函〔2011〕2号)、象山县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00240256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00240668号)、象山县建设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0240333号)。
  七、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
  八、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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