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部、环保部将我省纳入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的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移民、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改厕、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2)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厅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市、县(区)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到位后,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县(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经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3)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依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和《南阳市“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规划》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市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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