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限划分
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时限为2011-2013年,3年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2010年。
我市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启动示范工作的上一年,按照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一年进行项目成效小评估,三年进行成效大评估。
二、示范区选取和项目设计要求
(一)示范区选取的原则
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重点地区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出发,优先将以下地区作为示范区:
1、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和唐白河、淮河等重点区域流域,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包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移民村、市级以上生态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中心城区、高速公路、机场、省道等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区域,第七届全国农运会场馆周边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需连片整治的村庄,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三年内完成)。
2、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3、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4、环境问题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二)示范项目设计的要求
1、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1)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2)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3)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指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2、优先支持的示范项目:
(1)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和与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的连片村庄污染治理项目;
(2)在不出现重复投资的前提下,与国家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进度一致的村庄连片整治项目;
(3)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的地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