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承办单位:各州(地、市)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充分发挥“青洽会”、“藏毯节”、“清真食品用品节”等省内会展平台及省外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平台作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统筹协调机制、重大承接项目促进服务机制,加大产权转让和经营权转让力度,鼓励省内外特大型企业对省内相关企业进行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战略重组,积极引进东部地区产业向我省有序转移。
承办单位: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
(六)加强财税扶持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在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承接产业环境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出台促进承接转移产业的财政政策。省级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
牵头承办单位:省财政厅
配合承办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是积极争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承办单位:省财政厅
三是对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承办单位:西宁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是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项目认定为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则所需设备投资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从事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纺织产业、现代服务业的企业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事化工、有色、冶金、建材产业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事涉农产品和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的企业免征营业税;物流企业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对按照产业上下游关系进行企业间收购兼并后的企业,8年内免征生产所用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牵头承办单位:省地税局
配合承办单位:省财政厅
(七)加强金融支持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承接产业转移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等。鼓励和引导国内外商业银行到我省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对承接节能环保项目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品质的环保型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对转入企业在异地贷款、委托贷款、银团贷款、电子结算等方面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牵头承办单位: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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