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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1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青海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二0一一年六月)

  “十二五”期间,国际国内产业分工加速调整,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等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实施充分开放合作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四个发展”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指导我省有序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需要和“四区两带一线”规划布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发展,鼓励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契机,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为目标,加强环境保护,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布局,为加快推进全省实现“四个发展”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发展重点,加强园区建设,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注重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杜绝承接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扩大开放,实现互利共赢。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区域互动合作,促进我省与转移地区之间以及省内地区之间产业的有效对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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