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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组织机构。省政府成立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扶贫局等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统一监管,包括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和成效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州(地、市)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机构成立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明确责任分工
  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加强对全省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建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目标和任务,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统筹城乡工作,整合资源,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合力打造示范亮点。
  省监察厅负责示范项目实施的行政监察、效能监督和考核问责工作。
  省民政厅、扶贫局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灾后重建和扶贫开发相关项目的配套实施。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督促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统筹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的安排使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负责示范片区的审核、下达。指导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组织示范工程的督促、协调和指导检查、考核评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牧区村庄规划的监管,示范村规划审查,指导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配合实施农村奖励性住房及村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实施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项目,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省农牧厅负责配套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积极发展农牧区可再生能源,推进农村牧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省林业厅负责配套实施村庄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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