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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或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一万元以下的,或坐支挪用逃避财政监督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二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或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或坐支挪用逃避财政监督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核、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三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或未经财政征管机构审核,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帐户的,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三万元以上的,或坐支挪用逃避财政监督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调用、减免、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七)违反规定调用、减免、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将违法资金按收入级次如数收缴财政部门,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六)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将挤占或者截留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上级财政,并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反规定调用、减免预算外资金收入一万元以下的,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调用、减免预算外资金收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的,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调用、减免预算外资金收入三万元以上的,挤占、截留预算外资金收入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八)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九)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九)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购买控购商品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购买专控商品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九)项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征管机构、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九)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七)擅自改变预算外资金的用途,或者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扩大预算外资金开支范围,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提高开支标准,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乱收费行为
  认定依据:《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禁止: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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