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四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委员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管理办法。
认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七十八条。
处罚依据: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执行标准:
(一)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下的;
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十万元以下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达到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累计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且当次招标项目预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企业财务会计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
企业财务通则》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认定依据:《
公司法》第
二百零四条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
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违反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
认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
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
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账目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执行标准:
(一)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对企业处以三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二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企业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认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四十条
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
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