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核程序,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和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要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定承诺书,监督企业开展自检工作。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督屠宰企业如实做好活猪进厂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督促屠宰企业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开展生猪“瘦肉精”抽检和检疫,做好问题猪的控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健全药品购销管理机制,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瘦肉精”类药品要核实对方资质,并建立核实情况登记表。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表,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要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和药品稽查协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按照《
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八)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管理。工商部门要强化对肉类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猪(牛、羊)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健全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对猪(牛、羊)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检查。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肉品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监督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九)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当地质检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各级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辅料采购验证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瘦肉精”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肉制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瘦肉精”带来的安全隐患,严把肉品采购验证,确保我市肉制品质量安全。